2025年8月30日 星期六

外勞可以說不做就不做嗎?

 這個問題應該是困擾很多雇用看護工的家庭。

很多家庭都只有一個名額,而且目前更換外籍勞工的程序相當花時間。

家庭看護工是屬於定期合約,修法之後,增加雇主和移工雙方合意可以轉換雇主。

那是不是雇主不同意,移工就不能轉換雇主呢?

現在勞動部的見解,如果雙方不合意,就交由勞工局協調,協調不能達成合意,就是送到勞動部決定是不是要廢止聘僱許可。

所以還是有一個程序要走,時間也是很長。

勞工局協調,首先看雙方有沒有違反法令的地方。

就雇主來說,有沒有要求移工作許可外工作,譬如家裡開店,請移工去幫忙。違反就業服務法。

就移工來說,目前勞工局會比較在意的是怠工問題,這也是看勞工局協調會當天了解移工工作情況,才會做出結論。

而且勞工局做出的結論沒有所謂的強制力,他只負責協調,最終還是要雙方同意,勞工局看雙方有沒有違法的地方,對雙方說明法律的規定,雇主和移工雙方再考慮要如何做,是要終止合約還是繼續合約。如果達不成雙方合意,就是送勞動部決定,這都要花很多時間。

而且雇主方除非有很明確的證據,譬如打老人,偷東西,有明確的錄影蒐證。不然最後就是各說各話,看移工要不要讓步。

移工方也是要很明確的證據,譬如到雇主開的小吃店工作,有拍照。不然只能看雇主要不要讓步。

實務上我遇過工人拍下病人照片上傳到社群,雇主要告妨害秘密甚麼的。

這部分勞工局是沒法處理的,勞工局只負責勞動法令部分,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包括打人這些,勞工局會說明違法狀況,而且這部分算是比較明確,勞工局會比較有Sense,至於甚麼妨害秘密這些,有沒有達成違法法定要件,不是勞工局能處理的,雇主堅持要追究責任,只能請雇主去提告。

總之,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就是走勞工局協調,勞動部處分。整個程序,基本上是保護勞工權利,這其實對家庭工雇主相當不利。產業類通常不會只有一個移工,少了一個人還是可以維持工廠運作,比較沒有這些問題。

以家庭看護工來說,仲介能不能適時介入處理,在去勞工局之前處理掉很重要。但是雇主也要配合仲介,因為仲介只能想辦法讓你沒有空窗期問題,但是要追究違法責任,仲介沒辦法處理。實務上見過不理性雇主,要求移工賠錢,要求遣返移工。

賠錢的基礎在哪?移工造成甚麼損害?最常見覺得移工沒有服務滿3年,要求移工賠償空窗期請替代人力的錢,要求賠仲介費,移工不作這件事本身沒有造成雇主任何損害,和空窗期請替代人力是兩件事。

遣返移工的法定要件也是要以移工違法為前提,不做這件事並沒有違法問題。

實務上移工也可以要求勞工局安置,或是暫時離開雇主家不提供勞務,因在勞資爭議期間。這都是保護勞工的措施。

結論就是移工不可以說不做就不做,但是勞動法令處理程序十分冗長,而且以保護移工為主,所以建議家庭遇到這種問題,配合仲介介入處理,以安排人手度過空窗期為主,不要想著跟移工鬥法,各項違法問題都要經過勞動部,移民署做處分,甚至法院作判決,都不是雇主提出要求,甚至提出證據,勞動部就會直接處分,都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

希望所有家庭雇主都要理性一點,今天我們自己去上班,如果都有遵照法令提離職,雇主卻要求因為離職這件事要賠償,相信各位雇主也會不以為

#2025/12/20 補充

比較好的結論:明確有證據的違反除了勞動法令以外的法律,如刑法、老人福利法、個資法,可以去勞工局,處理的也比較快,跟勞動法律有關,舉凡工作條件、終止勞動合約,去勞工局協調都要時間,也不一定能拿到自己要的賠償或送工人回家(機會很小)

2025/12/25 補充

只是因為要離職也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約,就訂定賠償條款是不合法的。

勞資合約裡面有訂定雇主有發警告函三次的權利,就是懲戒權。舉凡不守秩序、工作表現不能勝任等。



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和家庭外勞解約,外勞不同意,應該怎麼處裡。

​優先要做的是促成雙方合意解約。

如果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

和外勞訂的是定期合約,雖然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如果是雇主因不需要外勞而解約,對方不同意,應支付資遣費用。外勞因不適應工作要解約,雇主不同意,應支付賠償費用。

2023年11月18日 星期六

勞工局執法標準是個案認定的

 最近又遇到麻煩事。

工人做了兩個月不到又不想做了。

對我來說,這其實是很困擾的事。我得花很多時間去解決。

不過這次瞭解了一些勞工局對非法使用外勞的執法標準,也算收穫。

以前聽到雇主叫外勞去種菜是叫非法使用的。

不過這次有特別打去1955詢問的,種菜如果是老人自己的活動,種給自己吃的,外勞幫忙不算是許可外工作。

區別是在是自己吃的還是大規模種植,拿來賣的。那就是外勞從事許可之外的工作,是要罰錢的。

再來打掃兩棟以上的房子有算違法使用嗎?如果是跟隨老人在兩棟房子移動,假設老人在桃園有一棟房子A,在新北有另一棟房子B,老人在AB兩棟房子之間來回居住,外勞跟著移動,在A房子的時候打掃A房,在B房子的時候打掃B房,這都算是清潔老人活動範圍,是許可的。

但是老人如有小孩的房子或者有開店要求外勞打掃,這就算是許可外工作。

第三種情況,家裡有兩個老人,要求外勞幫忙照顧。其實這相當於幫助同住家人,爭議也沒有很大。除非另一個老人是屬於很需要照顧的情況。

結論上來說,勞工局就違法使用外勞的情況,有比較細緻的執法標準,並不能一概而論,而是類似個案認定。

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幫忙處理外勞職場糾紛始末


外勞遇到的職場問題, 和台灣人比起來, 由於多了語言隔閡, 更複雜一點

我這次處理的問題, 其實也不太複雜, 就是一般常見的職場糾紛

本來只是阿嬤跌倒, 公司認為是這個外勞的過失, 寫了處理文件, 要求外勞簽名

本來是小事, 可是因為外勞看不懂, 不肯簽 又把文件偷偷拍下來, 演變成主任找人來搶外勞手機,要求刪掉照片

這主任其實有點笨, 這明顯犯了強制罪, 推拉又造成兩人受傷. 還想告外勞傷害. 外勞也想反告傷害

後來和外勞懇談, 發現兩人積怨已久, 這主任本來就不喜歡這外勞, 所以本來可以好好解決, 搞到上警察局

我發現這家機構. 其實有些該保護勞工的地方沒做好 這位主任常常在開會的時候, 顯示出對外勞因語言不通造成溝通困難的不耐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機構應該要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避免這種情況

勞動檢查時, 這都是要檢查的項目

我們先報案 強制罪, 到時再看能不能和解

台灣的勞動法令也保護外籍勞工, 希望機構的主管, 對外籍勞工也要和對本國勞工一樣, 要有適法的作為



2020年3月8日 星期日

身心障礙證明好處多多part1


身心障礙證明是一套完整的評估方法, 和巴氏量表的評估又不同

巴氏量表主要評估病患的自我照顧能力和身體行動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

身心障礙主要是看身體功能及部位的損傷, 現在又再加上障礙對活動參與的影響及障礙者所處環境有沒有提供幫助

我覺得家中有需要長期照顧者, 身心障礙證明可以去申請看看, 可以有一些福利

下面連結, 對身心障礙證明說明的我覺得還蠻清楚的,可以點去看看

身心障礙證明新制度